对赌协议签了,业绩没达标,就一定能回购股权‘退出去’吗?
投资人与创始人签了对赌协议,约定业绩不达标就回购股权。可一旦真要去法院主张回购,才发现‘回购有效’和‘回购能执行’是两回事。本文拆解九民纪要下的对赌规则、与目标公司对赌与与股东对赌的差别,以及怎么签才留得住退路。
一家做智能硬件的初创公司去年完成A轮融资,投资方和创始股东签了增资协议,里面带了对赌条款:如果两年内公司没有达到约定的业绩或成功上市,投资方有权要求创始股东或公司按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。到了今年,公司业绩明显不达标,投资方正式主张回购。创始股东却陷入两难:不是不想履约,而是一旦公司回购,涉及减资程序、债权人利益,程序上根本走不通。投资方也懵了:白纸黑字的回购条款,怎么就要不回来了?
这是投融资江湖里反复上演的一幕。对赌协议(估值调整协议)是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最常见的风险控制工具,但很多人对"能不能回购"抱有过高期待。在裁判规则层面,"对赌协议有效"是一回事,"能不能实际履行"完全是另一回事——这两者之间,隔着资本的维持原则、减资程序和组织法的约束。
一、规则基础:九民纪要怎么说
处理股权回购式对赌的核心裁判规则,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(通常称"九民纪要")第5条作了集中表述。它首先从效力与履行两个维度区分对赌问题。
效力的维度上: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"估值调整协议",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,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也就是说,对赌协议本身原则上有效,目标公司不能单凭"约定了回购"就说合同无效。这解决了很多早期案件中"与公司对赌到底行不行"的争议。
履行的维度上:协议有效不等于就能一步到位执行。当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时,法院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"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"的规定。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,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股权,需要目标公司先履行减资程序;只有在完成减资等法定程序后,公司才可能实际履行回购义务。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完成减资程序,投资方请求回购的,通常难以获得支持。
简言之:与股东/创始人对赌,回购义务落在股东身上,只要没有其他无效事由,相对好执行;与目标公司对赌,则受公司资本制度约束,绕不开减资程序这道坎。
二、三个实务中踩得最多的坑
坑一:把所有希望押在与"目标公司"对赌上
很多融资谈判里,投资人喜欢让"公司"来做回购义务人,觉得公司是责任主体、资产更实。但恰恰是与公司对赌的回购最难执行——它必须走减资程序,而减资需要股东会决议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、通知并公告债权人,还涉及债权人利益保护。一旦公司资不抵债或股东会开不成,减资程序就走不下去,回购自然落空。
对比之下,与创始股东个人签订的回购约定,义务人是股东个人,执行上更直接。实务中成熟的投资方通常会同时锁定公司和创始股东双层回购义务,而不是只对着公司要回购。
坑二:以为"条约有效"就等于"钱能拿回来"
这是最普遍的误判。裁判规则把"合同效力"和"合同履行"分开:合同有效,是说你主张回购有合同依据、原则上成立;但能不能兑现,还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的履行条件(如减资程序)。有效但暂不能履行、或履行有障碍,是两个不同的层次。
很多案例里,投资人兴冲冲起诉,法院也认可对赌条款有效,但因为没有完成减资程序,最终对"要求目标公司回购"的请求不予支持或难以执行。条款赢了,钱却没着落。
坑三:忽略新旧《公司法》对减资程序的收紧
2024年实施的新《公司法》(2024年7月1日起施行)对公司定向减资的法定程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。这意味着,与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对赌,不仅要看对赌条款本身,还要满足新法下更严格的减资程序要求。融资时的合同版本、减资的操作路径,都得按现行生效的法律来审视,不能拿着旧模板想当然。
实务上,目标公司在回购前能否顺利完成减资(尤其涉及债权人异议、其他股东配合),往往决定了回购能不能真正落地。这不是风险提示里一行字能带过的轻描淡写,而是决定性的执行门槛。
三、为什么规则要这样设计:资本维持的逻辑
要理解回购为什么这么难执行,得回到公司法的底层逻辑——资本维持原则。公司把出资投给股东、通过回购向股东返还资本,会直接缩减公司的净资产和债权人可受偿的财产。法律为了防止"公司掏空资产、逃避债务"式的变相返还,对公司回购自身股份设置了严格的程序约束(减资、保护债权人等)。
所以,允许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回购"有效",是认可当事人商业安排的合理性;而要求其"履行须经过法定程序",则是维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底线。两者并不矛盾,恰恰体现了裁判规则在"尊重商事自治"和"守住资本制度"之间的平衡。理解了这条线,就能明白为什么"有效"和"能执行"常常是两码事。
四、给投资方和创始人的落地建议
给投资方:
一是别只对公司对赌。尽量同时锁定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的双层回购义务,别把退路绑死在"公司回购"这一条上。创始人/股东的连带责任越清晰,退出越有抓手。
二是把程序要件写进协议。在回购条款里明确目标公司配合履行减资程序、及时办理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等义务,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,给程序落地加一道保险。
三是触发后尽快行动。对赌触发后及时、明确地发出回购通知并固定证据,别拖到公司财务状况恶化、减资程序更难走时才启动。
给创始人/融资方:
一是理性认识对赌风险。对赌一旦触发,尤其涉及公司回购,除了自身资金压力,还可能牵动减资、债权人关系等连锁反应。签之前先把业务下限和资金安排算清楚。
二是谈判时把边界谈清。对赌条款里"触发条件、回购价格、支付方式、程序配合、违约责任"都要具体,避免模糊约定在履约时扯皮。
三是留足缓冲。争取更合理的业绩口径、回补机制和分期安排,别让自己的股权和公司资本被一个过于激进的对赌条款锁死。
无论站在哪一边,对赌的核心都不是"赌"而是一份需要精细设计的风险分配协议。条款写得越清楚、履行路径设计得越可行,越不容易在真正需要退出时卡壳。
投融资和股权条款,需要帮您把风险摆一摆?
如果您在处理对赌条款、股权回购、融资谈判或公司治理问题,欢迎预约解局,我们把条款里的风险点逐条拆给你看。
相关内容
股权纠纷复盘:从 10% 到控制权的博弈
一起科技公司股权纠纷的完整复盘,揭示创始团队常见的法律盲区。
客户压着货款不付,那句“按日万分之五收违约金”能不能真的要到钱?利息与违约金的门道
客户拖欠货款久了,很多企业只盯着合同里那句‘按日收违约金’,以为把它念出来钱就要得回。真正走到争议,才发现违约金可能被主张过高被酌减、你的损失要按一套口径去证明、利息和违约金还不能想当然地叠着要。本文从一个真实讨款场景切入,拆开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与违约金主张的计算与调整逻辑。
一份股东会决议,可能有三种命运:无效、可撤销、还是不成立?
拿到一份对自己不利的股东会决议,先别急着翻法条打官司。同样是‘出问题’的决议,在法院眼里被分成无效、可撤销、不成立三种,法律后果和维权窗口完全不同。选错路径,可能过了期限就再没机会翻盘。